[卷十三] 两感证五条
    素问曰。人之伤于寒也。则为病热。热虽甚不死。其两感于寒而病者。必不免于死。
    又曰。两感于寒者。病一日。则巨阳与少阴俱病。则头痛口干。
    烦满而渴。二日。则阳明与太阴俱病。则腹满身热。不饮食。谵语。三日。少阳与厥阴俱病。则耳聋囊缩而厥。水浆不入。不知人。六日死。
    病源曰。水浆不入。不知人。则六日而死。其义甚明。
    问曰。素问言不知人。六日死。又言三日其气乃尽。何也。雍曰。
    两感之病。表里俱传。三日而六经竟。虽竟而气未绝。故经竟之后。
    又三日。其气乃绝。其言三日者。谓三日而阳明之气方尽故也。言六日者。通传经之日也。传经三日。气尽故言六日。何以明之。三日经竟之时。五脏已伤。六腑不通。营卫不行。如是之后。又三日。气尽乃死。帝以疑而问之。而岐伯告以阳明气血盛不知人。三日而后死也。
    经既曰如是之后。则是传六经竟之后也。又曰不知人。三日。则是阳明未绝之时也。经竟甚明。而或者谓其传六经而后死。夫能再传。则不死矣。本以邪气传至少阳欲传太阴之间。而太阴已先与阳明同受邪气。不能更受后来再传之邪。虽太阴复欲以邪传之三阳。而三阳邪气亦皆满。亦不更尔容受。两邪相拒。六经皆满。俱不能流注传泄。是以六腑不通。营卫不行。水浆不入。不知人。以待阳明之气尽而后死矣。阳明。胃经也。胃为血气之海。朝夕灌注营卫六腑十二经者。皆胃之气血也。诸经虽绝。独阳明气血未尽。故又三日而后死也。六日死。三日死。只是两感一证。或者谓再传为六日死。邪气直入阳明。为三日死。遂分两证。此说甚误。未通经意。又不当改经血气盛为邪气盛。仍有血气随邪而尽之说。皆失也。反复读经。当自得之。庞氏曰。两感之疾。素问无脉候。今详之。凡脉沉者。皆属阴也。
    一日脉当沉而大。沉者。少阴也。大者。太阳也。二日脉当沉而长。三日脉当沉而弦。乃以合表里之脉。沉长弦皆隐于沉大也。凡三阴无合病。惟三阳有合病。今三阳与三阴合病。故其脉似沉紧而大。似沉实而长。亦类革至之死脉也。
    王仲弓监丞曰。本论言两感俱作。治有先后。发表攻里。本自不同。近时张翊云。论有伤寒。医下之。利不止。身疼痛者。急当救里。
    后身疼痛清便自调者。急当救表。今可根据仿而治。既云治有先后。则宜先救里。内才温则可医。然救表亦不可缓也。朱氏曰。内尤为急也。雍曰。救里药用四逆。救表药用桂枝汤。此法出于不得已。犹愈于束手待毙矣。仲景曰。救里药用四逆。救表药用桂枝汤。更看临时寒热多少参订之。幸有表里一轻者。则急治其重者也。然其治大宜速。过三日。则水浆不入。虽有药不纳已。张亦未悟此也。
    两感论曰。病患有不治之证。古人不复论方药者。立论固可如此。医家亦可如此。而人有父兄母弟至亲。不幸遇疾如此。能坐视不思拯援万死一生之术哉。孙真人论。精神困者。病久不瘥。欲死者。
    但与药救之。十人中或瘥三四。以是言。则人虽有不治之病。其气未绝之间。亦无不服药待尽之理。今观两感之证。以阴阳之经。邪气皆满。不相来往传注。故为必死之候。乘其三日内邪气未满。营卫可通之时。早为疗治。尚或不死。若六经邪气三日既满。则水浆不入。汤药何缘可纳。势须于初觉之时急治之。然初感之日。谁能断然不疑。
    知其为两感。拟议之间。已不及矣。是以必至于死也。雍谓汤药至此。不如针灸。汤药虽可内攻。而内攻未必至。虽至而药病方有胜负。针艾可以外泄。随其轻重。必有泄而出者。昔虢太子之死。扁鹊治之。盖外泄之术也。方其厥气上行。绝阳破阴。有甚于两感不知人之证。扁鹊以为阳脉下坠。阴脉上争。令气闭而不通。夫厥气。亦邪气也。阳脉阴脉者。即阳经阴经也。阳脉下坠。犹传之阳也。阴脉上争。相搏而不能受也。气闭不通。以阴阳俱邪实。故不通。不通则水浆不入矣。越人于是不施汤剂。而遽用针石。外取三阳五会。有间。
    太子苏。是知汤不能达于外。而针尚可泄于外也。既苏而得为五分之熨以逐余邪。邪去然后得服汤药。二旬而复故。倘使汤先。必不能得入。何缘有复苏之理。今两感之邪。与尸厥之邪。其暴杀人一也。
    诚能效越人先针后汤之术。取之三阳。使三阳气缓。然后灼三阴之会以泄其邪。邪气未尽。方以汤攻。使无所逃。既尽。则以汤养之。虽生死未可必。而其为治。有所据而不谬矣。故愚意欲先取昆仑委中。
    乃去其血以泄太阳。次取三里以泄阳明。后取邱墟阳陵泉。以泄少阳。三阳气既缓。急灸三阴交穴。以泄三阴之邪。此穴亦难取。或上下左右少差即能中。一阴二阴不中。必三阴俱中。仍须审度。再分灸之。上阴陵泉可泄太阴。太溪可泄少阴。大敦可泄厥阴。炷如麦粒。缓缓灸之。徐泄其气。不必以多为贵也。虽其如此。亦不可以不灸三阴交。先并泄之。然后分得阴阳。得阴阳缓。乃可服汤。泄不患多。治不厌速。盖有三日之期。不可待也。所以不敢用熨者。必为火邪。故惟用汤。二者。皆阴气闭不通之疾。大略相似。而其为寒热则异也。以是思之。则三阴合病之中。脉有负者。亦宜灸刺以治之。且如阳明少阳合病。其脉负者。少阳木气盛也。泻邱墟阳陵泉。则少阳木气不得不平。补三里。则阳明之土。不得不旺。或不精补泻者。第以刺为泻。灸为补。古人皆有是法。如是。则虽死亦有可生理。所谓十中三四愈者。未必不如孙氏之言也。虽然。天下之事。固有大小同异。而其理一也。昔洪水横流。泛滥于中国。禹决九州。然后人得平土而居之。愚因诵此。而得通病有外泄之理。使早得而熟之。则越人氏之学。何难至之。颜渊曰。舜何人也。予何人也。有为者亦若是。况卢扁乎。惜余得之暮年。所用之小也。然亦不敢不告诸来者。故备言之。
    

[卷十三] 阴阳交十一条
    素问三十三篇曰。有温病者。汗出辄复热。而脉躁疾。不为汗衰。狂言。不能食。岐伯曰。病名阴阳交。交者死也。人所以汗出者。
    皆生于谷。谷生于精。今邪气交争于骨肉而得汗者。是邪却而精胜也。精胜则当能食而不复热。复热者。邪气也。汗者。精气也。今汗出而辄复发热者。是邪胜也。不能食者。精无俾也。汗而热留者。其寿可立而倾也。
    又曰。热论曰。汗出而脉尚躁盛者死。今脉不与汗相应。此不胜其病也。其死明矣。狂言者。是失志。失志者。死。今见三死。不见一生。虽愈。必死也。雍曰。汗出辄复热。一死。脉尚盛。二死。狂言失志。三死也。
    灵枢二十三篇曰。热病已得汗。而脉尚躁盛者。此阴脉之极也。
    死。其得汗而脉静者。生。雍曰。此二证。脉经皆以为阴阳交。疑以得汗者为交。不得汗者非交也。
    又曰。热病已得汗。而脉尚躁。且复热。勿肤刺。喘甚者死。
    脉经曰。热病。阴阳交者死。
    又曰。热病。烦已而汗。脉当静。
    又曰。太阳病。已得汗。脉反躁盛者。是阴阳交。死。复得汗。脉静者。生。
    又曰。热病阴阳交者。热烦心躁。太阴寸口脉两部尚躁盛。是阴阳交。死。得汗脉静者。生。雍曰。以上二证。与前同。灵枢不言阴阳交。此言阴阳交为异。脉经所载皆古书。此二证莫知所出也。
    又曰。热病。阳进阴退。头独汗出者。死。阴进阳退。腰以下至足汗出者。死。阴阳俱进。汗出已。热如故。亦死。阴阳俱退。汗出已。寒不止。鼻口气冷。亦死。以上十证。并见脉经阴阳交部。
    又曰。热病所谓并阴者。热病已汗。因得泄。是谓并阴。故治。
    (一作活)又曰。热病所谓并阳者。热病已得汗。脉尚躁盛。火热汗出。虽不汗出。若衄(庞氏云和而衄)者。是谓并阳。故治。雍曰。并阴阳二证。诸书无所见。亦类阴阳交。故脉经继之于其后。
    阴阳交论曰。伤寒两感阴阳交二证。皆出于素问。仲景发明两感。而不及阴阳交。王叔和载阴阳交。而不及两感。后世因仲景而明两感之证。独阴阳交多所未解。予考阴阳交之证。大抵伤寒脉不为汗解者。皆阴阳交也。何以不为汗解。曰。独阴独阳之病。一汗则解。
    阴兼阳阳兼阴之病。一汗不能解。盖汗解其阴。阳脉不得退。汗解其阳。阴脉不得退。此所以不为汗衰也。然则阴兼阳阳兼阴者。何病也。余悉索之。则两感之证似之。一日太阳与少阴俱病。二日阳明与太阴俱病。皆阴兼阳。阳兼阴也。阴阳相兼而病。故其病名曰交。是以太阳汗解。而少阴未得解。阳明汗解。而太阴未得解者。岂非因其相交而不为汗衰乎。观二证之言。初若不相同。合二证阴阳之理。则无异也。故素问言两感。本非病名。至阴阳交。则曰病名阴阳交。盖两感言其始感。阴阳交者。着其名也。故阴阳交之证。有曰复得汗。
    脉静者生。是邪气再出而复生也。仲景亦曰。发表攻里。本自不同。
    岂非再乎。故遇斯病者。当参二证而治之。然则仲景发明两感。而不及阴阳交。叔和载阴阳交而不言两感。意岂异乎。更俟贤哲明之。
   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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