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卷之四] 二十二·验他物及手足伤死
    律云∶见血为伤。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,即兵不用刃亦是。
    伤损条限∶手足十日,他物二十日。
    斗讼∶诸啮人者,根据他物法。
    元符敕申明《刑统》∶以靴鞋踢人伤,从官司验定∶坚硬,即从他物;若不坚硬,即难作他物例。
    或额、肘、膝拶,头撞致死,并作他物伤痕。
    诸他物是∶铁鞭、尺、斧头、刀背、木杆、棒、马鞭、木柴、砖、石、瓦、粗布鞋、衲底鞋、皮鞋、草鞋之类。
    若被打死者,其尸口眼开,发髻乱,衣服不齐整,两手不拳,或有溺污内衣。
    若在辜限外死,须验伤处是与不是在头,及因破伤风灌注致命身死。
    应验他物及手足殴伤痕损,须在头面上、胸前、两乳、胁肋傍、脐腹间、大小便二处,方可作要害致命去处。手足折损亦可死,其痕周匝有血,方是生前打损。
    诸用他物及头额、拳手、脚足、坚硬之物撞打痕损颜色,其至重者紫黯微肿,次重者紫赤微肿,又其次紫赤色,又其次青色。其出限外痕损者,其色微青。
    凡他物打着,其痕即斜长或横长;如拳手打着,即方圆;如脚足踢,比如拳手(寸)〔手〕分寸较大。(凡伤痕大小定作(掌)〔拳〕足他物,当以上件物比定,方可言分寸)凡打着两日身死,分寸稍大,毒瓦斯蓄积向里,可约得一两日后身死;若是打着当下体死,则分寸深重,毒瓦斯紫黑,实时向里,可以当下体死。
    诸以身去就物谓之磕。虽着,无破处,其痕方圆;虽破,亦不至深。其被他物及手足伤,皮虽伤而血不出者,其伤痕处有紫赤晕。
    凡行凶人若用棒杖等行打,则多先在实处。其被伤人或经一、两时辰,或一、两日,或三、五日,以至七、八日,十余日身死。又有用坚硬他物行打,便致身死者,更看痕迹轻重。若是先驱被伤人头髻,然后散拳踢打,则多在虚怯要害处,或一拳一脚便致命。若因脚踢着要害处致命,切要仔细验认行凶人脚上有无鞋履,防日后问难。
    凡他物伤,若在头脑者,其皮不破,即须骨肉损也。若在其他虚处,即临时看验。若是尸首左边损,即是凶身行右物致打顺故也;若是右边损,即损处在近后,若在右前,即非也;若在后,即又虑凶身自后行他物致打。贵在审之无失。
    看其痕大小,量见分寸。又看几处皆可致命,只指一重害处,定作虚怯要害致命身死。
    打伤处皮膜相离,以手按之即响,以热醋罨(罨)〔之〕则有痕。
    凡被打伤杀死人,须定最是要害处致命身死。若打折脚手,限内或限外死时,要详打伤分寸阔狭,后定是将养不较致命身死。面颜岁数,临时声说。
    凡验他物及拳、踢痕,细认斜长、方圆,皮有微损。未洗尸前,用水洒湿,先将葱白捣烂涂,后以醋糟,候一时,除,以水洗,痕即出。
    若将榉木皮罨成痕,假作他物痕,其痕内烂损黑色,四围青色,聚成一片而无虚肿,捺不坚硬。
    又有假作打死,将青竹篦火烧烙之,却只有焦黑痕,又浅而光平。更不坚硬

[卷之四] 二十三·自刑
    凡自割喉下死者,其尸口眼合,两手拳握,臂曲而缩,(死人用手把定刃物,似作力势,其手自然拳握)肉色黄,头髻紧。
    若用小刀子自割,只可长一寸五分至二寸;用食刀,即长三寸至四寸以来;若用瓷器,分数不大。逐件器刃自割,并下刃一头尖小,但伤着气喉即死。
    若将刃物自斡着喉下、心前、腹上、两胁肋、太阳、顶门要害处,但伤着膜,分数虽小即便死;如割斡不深,及不系要害,虽三两处,未得致死。
    若用左手,刃必起自右耳后,过喉一、二寸;用右手,必起自左耳后。伤在喉骨上难死,盖喉骨坚也;在喉骨下易死,盖喉骨下虚而易断也。其痕起手重,收手轻。(假如用左手把刃而伤,则喉右边下手处深,左边收刃处浅,其中间不如右边。盖下刃太重,渐渐负痛缩手,因而轻浅,及左手须似握物是也。右手亦然)凡自割喉下,只是一出刀痕。若当下体死时,痕深一寸七分,食系、气系并断;如伤一日以下体死,深一寸五分,食系断,气系微破;如伤三、五日以后死者,深一寸三分,食系断。须头髻角子散慢。
    更看其人面愁而眉皱,即是自割之状。(此亦难必)若自用刀剁下手并指节者,其皮头皆齐,必用药物封扎。虽是刃物自伤,必不能当下体死,必是将养不较致死。其痕肉皮头卷向里,如死后伤者,即皮不卷向里,以此为验。
    又有人因自用口齿咬下手指者,齿内有风着于痕口,多致身死,少有生者。其咬破处疮口一道,周迥骨折必有脓水淹浸,皮肉损烂,因此将养不较,致命身死。其痕有口齿迹,及有皮血不齐去处。
    验自刑人,即先问原申人∶其身死人是何色目人?自刑时或早或晚?用何刃物?若有人来认识,即问∶身死人年若干?在生之日使左手、使右手?如是奴婢,即先讨契书看,更问∶有无亲戚?及已死人使左手、使右手?并须仔细看验痕迹去处。
    更须看验,在生前刃伤即有血行,死后即无血行。
    

[卷之四] 二十四·杀伤
    凡被人杀伤死者,其尸口眼开,头髻宽或乱,两手微握,所被伤处要害分数较大,皮肉多卷凸。若透膜,肠脏必出。
    其被伤人,见行凶人用刃物来伤之时,必须争竞,用手来遮截,手上必有伤损。或有来护者,亦必背上有伤着处。若行凶人于虚怯要害处一刃直致命者,死人手上无伤,其疮必重。若行凶人用刃物斫着脑上、顶门、脑角、后发际,必须斫断头发,如用刀剪者。若头顶骨折,即是尖物刺着,须用手捏着其骨损与不损。
    若尖刃斧痕,上阔长,内必狭。大刀痕,浅必狭,深必阔。刀伤处,其痕两头尖小,无起手、收手轻重。枪刺痕,浅则狭,深必透竿,其痕带圆。或只用竹枪、尖竹担斡着要害处,疮口多不齐整,其痕方圆不等。
    凡验被快利物伤死者,须看原着衣衫有无破伤处,隐对痕,血点可验。又如刀剔伤,肠肚出者,其被伤处,须有刀刃撩划三两痕。且一刀所伤,如何却有三两痕?盖凡人肠脏盘在左右胁下,是以撩划着三两痕。
    凡检刀枪刃斫剔,须开说∶尸在甚处?向当着甚衣服?上有无血迹?伤处长、阔、深分寸,透肉不透肉?或肠肚出,膜出,作致命处。仍检刃伤衣服穿孔。如被竹枪、尖物剔伤致命,便说∶尖硬物剔伤致死。
    凡验杀伤,先看是与不是刀刃等物,及生前死后痕伤。如生前被刃伤,其痕肉阔,花文交出;若肉痕齐截,只是死后假作刃伤痕。
    如生前刃伤,即有血汁,及所伤痕疮口皮肉血多花鲜色,所损透膜即死。若死后用刀刃割伤处,肉色即干白,更无血花也。(盖人死后血脉不行,是以肉色白也)此条仍责取行人定验,是与不是生前、死后伤痕。
    活人被刃杀伤死者,其被刃处皮肉紧缩,有血四畔。若被支解者,筋骨皮,肉稠粘,受刃处皮肉[紧缩]骨露。
    死人被割截,尸首皮肉如旧,血不灌,被割处皮不紧缩刃尽处无血流,其色白。
    踪痕下有血,洗检挤捺,肉内无清血出,即非生前被刃。
    更有截下头者,活时斩下,筋缩入;死后截下,项长,并不伸缩。
    凡检验被杀身死尸首,如是尖刃物,方说被刺要害;若是齐头刃物,即不说刺字。如被伤着肚上、两肋下、或脐下,说长阔分寸后,便说斜深透内,脂膜、肚肠出,有血污,验是要害被伤割处致命身死。若是伤着心前、肋上,只说斜深透内,有血污,验是要害致命身死。如伤着喉下,说深至项,锁骨损,兼周迥所割得有方圆不齐去处,食系、气系并断,有血污,致命身死可说要害处。如伤着头面上或太阳穴、脑角、后发际内,如行凶人刃物大,方说骨损;若脑浆出时有血污,亦定作要害处致命身死。如斫或刺着沿身不拘那里,若经隔数日后身死,便说将养不较致命身死。
    凡验被杀伤人,未到验所,先问原申人∶曾与不曾收捉得行凶人?是何色目人?使是何刃物?曾与不曾收得刃物?如收得,取索看大小,着纸画样;如不曾收得,则问刃物在甚处?亦令原申人画刃物样。画讫,令原申人于样下书押字。更问原申人∶其行凶人与被伤人是与不是亲戚?有无冤雠?


前一页 ◇ 二十一·溺死
后一页 ◇ 二十五·尸首异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