伤寒一二日至四五日而厥者。必发热。前热者后必厥。厥深者热亦深。厥微者热亦微。厥应下之。而反发汗者。必口伤烂赤。 伤寒一二日至四五日。正阴阳邪正交争互胜之时。或阴受病而厥者。势必转而为热。阴胜而阳争之也。或阳受病而热者。甚则亦变而为厥。阳胜而阴被格也。夫阳胜而阴格者。其厥非真寒也。 阳陷于中。而阴见于外也。是以热深者厥亦深。热微者厥亦微。随热之浅深。而为厥之微甚也。 夫病在阳者宜汗。 病在里者宜下。厥者热深在里。法当下之。而反发汗。则必口伤烂赤。盖以蕴隆之热。而被升浮之气。不从下出而从上逆故耳。 伤寒病。厥五日。热亦五日。设六日。当复厥。不厥者自愈。厥终不过五日。以热五日。故知自愈。 伤寒厥五日。热亦五日者。阴胜而阳复之也。至六日。阴当复胜而厥。设不厥。则阴退而邪解矣。故自愈。夫厥与热。阴阳消长之兆也。兹初病至终。其厥不过五日。而厥已而热。亦得五日。 是其复之之数。当其胜之之数。所谓有阳则复。无太过亦无不及。故知其病自愈也。 伤寒发热四日。厥反三日。复热四日。厥少热多。其病当愈。四日至七日热不除者。其后必便脓血。 伤寒厥四日。热反三日。厥复五日。其病为进。寒多热少。阳气退。故为进也。 热已而厥者。邪气自表而之里也。乃厥未已。而热之日。又多于厥之日。则邪复转而之表矣。 故病当愈。其热则除。乃四日至七日而不除者。其热必侵及营中而便脓血。所谓热气有余。必发痈脓也。厥已而热者。阳气复而阴邪退也。乃热未已而复厥。而厥又多于热之日。则其病为进。所以然者。寒多热少。阳气不振。则阴邪复胜也。要之热已而厥者。传经之证。虑其阳邪递深也。厥已而热者。直中之证。虑其阳气不振也。故传经之厥热。以邪气之出入言。直中之厥热。以阴阳之胜复言。病证则同。而其故有不同如此。学人能辨乎此。则庶几矣。 伤寒先厥后发热而利者。必自止。见厥复利。 伤寒先厥者。阴先受邪也。后热者。邪从阴而出阳也。阴受邪而利。及邪出而之阳。故利必自止。设复厥。 则邪还入而之阴。故必复利。盖邪气在阳则生热。在阴则为厥与利。自然之道也。 伤寒始发热六日。厥反九日而利。凡厥利者。当不能食。今反能食者。恐为除中。食以索饼。 不发热者。知胃气尚在。必愈。恐暴热来出而复去也。后三日脉之。其热续在者。期至旦日夜半愈。所以然者。本发热六日。厥反九日。复发热三日。并前六日。亦为九日。与厥相应。故期至旦日夜半愈。后三日脉之。而脉数。其热不罢者。此为热气有余。必发痈脓也。 伤寒始发热六日。厥反九日而又下利者。邪气从阳之阴。而盛于阴也。阴盛则当不能食。而反能食者。恐为除中。中者。胃中之阳气也。除者。去而尽之也。言胃气为邪气所迫。尽情发露。不留余蕴也。不发热。不字当作若。谓试以索饼食之。若果胃气无余。必不能蒸郁成热。今反热者。 知胃气尚在。非除中之谓矣。而又恐暴热暂来而复去。仍是胃阳发露之凶征也。后三日脉之。而其热仍在。则其能食者。乃为胃阳复振无疑。故期至旦日夜半。其病当愈。所以然者。本发热六日。 厥反九日。热少厥多。其病当进。兹复发热三日。并前六日。亦为九日。适与厥日相应。故知其旦日夜半。其病当愈。旦日犹明日也。然厥与热者。阴阳胜负之机。不可偏也。偏于厥则阴胜而碍阳矣。偏于热则阳胜而碍阴矣。后三日脉之。而脉反加数。热复不止。则阳气偏胜。必致伤及营血。 而发为痈脓也。 伤寒先厥后发热。下利必自止。而反汗出。咽中痛者。其喉为痹。发热无汗。而利必自止。 若不止。必便脓血。 便脓血者。其喉不痹。 伤寒之邪见于阳者。不必见于阴。见于下者。不必见于上。厥已而热。下利自止者。阴邪转而之阳也。设得汗出。其邪必解而咽中痛者。未尽之热。厥而上行也。故其喉为痹。发热无汗者。邪气郁而在阳也。虽下利。法当自止。而反不止者。以无汗出。热仍从里行也。故必便脓血。便脓血者。其喉不痹。邪在下者。则不复在上也。 伤寒热少厥微。指头寒。默默不欲食。烦躁数日。小便利色白者。此热除也。欲得食。其病为愈。若厥而呕。胸胁烦满者。其后必便血。 热少厥微。指头寒。邪气自微也。默默不欲食。烦躁。邪欲传里也。里受邪而热。则其小便必不利。虽利其色必不白。至数日。小便利色白。知其热已除也。本默默不欲食。忽欲得食。知其胃已和也。热除胃和。其病则愈。而厥阴之脉。挟胃上膈布胁肋。若其邪不解。淫溢厥阴之位。则为厥而呕。为胸胁烦满也。凡病上行极者。必下行主血。而病为热。血为热迫。注泄于下。则其后必便血也。 凡厥者。阴阳气不相顺接。便为厥。厥者。手足逆冷是也。 按经脉足之三阴三阳。相接于足十趾。手之三阴三阳。相接于手十指。故阴之与阳。常相顺接者也。若阳邪内入。阴不能与之相接。而反出于外。则厥。阴邪外盛。阳不能与之相接。而反伏于中。亦厥。是二者。虽有阴阳之分。其为手足逆冷一也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