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卷三·琼瑶神书人部] 孙子中家传崔氏四花穴法
    夫含灵受气,禀之于五行;摄生乘理,降之于六疾。若岐黄广起蔚旨,旧经攻灸兼行,显着气为本,无问少长,多染此病。婴孺之流,传注更苦。其为患也,发干而耸,或聚或分;或腹中有块,或脑后两边有小结,多者乃至五六;或夜卧盗汗,梦与鬼交,虽目视分明,而四肢无力;或上气食少,渐就沉羸,纵延时日,终于尽。
    予昔忝洛州司马,尝三十日灸活一十三人,前后差者,数逾二百。至于狸骨、獭犴,徒闻曩劳,或邪或癖。患或壮广,灸活者不可具录,略陈梗概,又恐传授讹谬,以误将来。今故具图取状,庶令览者易悉,使所在流布,须用家藏,未暇外请名医、傍求上栾。还魂返魄,何难之有?遇斯疾者,可不知所务乎!唐中书侍郎崔知悌序。
    取穴法先两穴,令患人平身立正,取一细绳,遏之勿令展缩,顺脚底贴肉紧踏之,男左女右。
    其绳前头与大拇指端齐,后头令当脚跟中心,向后引绳,循脚肚贴肉,宜上至曲膂中大横纹截断又令患人解发,分两边令见头缝,自囟门平分至脑后,乃平身正坐,取向所截一头,令与鼻记之。墨点不是灸处。
    又取一绳子,令患人合口,将绳子按于口上两吻,却勾起绳子中心,至鼻柱根下。如今此样,便齐两吻,截断。将此绳展令直,于前来脊骨上墨点处,横量取平,勿令高下。绳子先用中指,当中以墨记之。却展开绳子,横量,以绳子上墨点正压脊骨上墨点为正,两头取平,勿令高下。于绳子两头以白圈记,白圈是灸处。
    以上是第一次,点二穴。
    次二穴,令其人平身正坐,稍缩臂膊,取一绳,绕项向前,双垂与鸠尾齐(鸠尾是心歧骨。人有无心歧骨者,双胸前两歧骨下量取一寸,即是鸠尾也)。即双截断,却背翻绳头,向后以绳子中停取心,正令当喉咙结骨上。其绳两头夹项双垂,循脊骨以墨点记之。墨点不是灸又取一绳子,令患人合口横量,齐两吻,截断。还于脊骨上,以墨点处横量如法。绳子两头以白圈记之。白圈即是灸处。
    以上第二次点火。通前共四穴,同时灸,曰别各七壮。累灸至一百壮,或一百五十壮为妙。候疮欲瘥,又根据后法灸二穴。
    又次二穴,以第二穴量口吻绳子,于第二次双绳头尽处墨点上,于上下绳头尽处,以白圈两穴。白圈是灸处。
    以上第三次,点两穴。谓之四花穴。灸两穴,各百壮。三次共六花穴。
    各取离日,量度讫。即下火。唯须三月三日艾最佳。疾瘥,百日以内慎饮食房事,安息静处将息。若一月后,觉未瘥,复根据初穴上再灸。
    图形壮具于后。
    凡骨蒸之后所起,辨验有二十二种,并根据上项灸之。
    一、胞蒸,小便赤黄。
    二、房欲蒸,男女遗尿失精,女人月水不调。
    三、脑蒸,头眩热闷。
    四、髓蒸,觉沸热。
    五、骨蒸,齿黑。
    六、筋蒸,甲焦。
    七、血蒸,发焦。
    八、脉蒸,缓急不调。
    九、肝蒸,或时眼前昏花。
    十、心蒸,舌焦或疮,或时胸满。
    十一、脾蒸,唇焦所,或口疮。
    十二、肺蒸,口干生疮。
    十三、肾蒸,耳干焦。
    十四、膀胱蒸,右耳热。
    十六、胃蒸,舌下痛。
    十七、小肠蒸,下泄不禁。
    十八、大肠蒸,右鼻孔痛。
    十九、三焦蒸,乍寒乍热。
    二十、肉蒸,别人觉热,自觉冷。
    二十一、皮蒸,肉生鸡粟起,是皮蒸。
    二十二、气蒸,遍身壮热,不自安息。
    

[卷三·琼瑶神书人部] 用针尺寸取穴法
    凡孔穴尺寸,皆随人身形大小,须分男左女右,量手指中心一节,两横纹中心为一寸。
    此为周身尺也。
    

[卷三·琼瑶神书人部] 艾灸大小法
    凡艾炷,须令脚跟足三分。若不足,恐覆孔穴不闭,穴中经脉大气不行,即不能抽邪气、引正气。虽小儿必以中指取为准。
    

[卷三·琼瑶神书人部] 取艾法
    端午日,日未出,于艾中以意求其似人者,辄指之以灸,殊有效。幼时见一书中云尔,忘其何书也。艾未有真人也,于明昧间苟以意命之。万法皆妄,无一真者,此可疑也。
    

[卷三·琼瑶神书人部] 用火法
    黄帝曰∶松、柏、枣、榆、柳、柿、竹等木,用火灸,必害肌血,慎不可用。凡取火,宜石取,或水晶镜子,于日中得其太阳火。为天阴,以槐木取火,亦良。
    

[卷三·琼瑶神书人部] 孙子中增添三法
    缘旧方无泻火之法,今考凡灸必须泻火。若不泻火,恐伤其头目。先灸,当脊骨两旁横平上下四穴。待灸疮发半月余日,又灸,当脊骨中竖上下两穴。五日或七日之后,却于三里两穴,灸五壮或七壮,或针入寸半,宜泻,不宜补。
    旧图十一个,欠少妇女缠脚短小者,非自然也,比量必不真,诚恐穴道参差,徒受痛楚,跣肉尽处,不量指甲,截断,以代量之,方足用。又参详十二上下小儿,头足短者,若量足付之于头,则不真也,只可灸向下四穴可也。
    十二穴∶一月之中,上十日,虫头向上,从心至头,游四穴;中十日,头内向,从心至膝,游四穴;下十日,虫头向下,从脐至足,游四穴。
    若投符、用药可知。如紫蚕苗在汗中,盖虫性已通灵。切在精审,其或取虫不补。即学浅妄行,徒费赀,终无去病之理,不亦可悲也哉!师曰∶治传尸劳者,先须知正气与毒瓦斯并行。故脏腑有疑,即成虫壮,阳日长雄,阴日长雌。其食先脏腑脂膏,故其色白。五脏六腑已经食损,即皮聚毛脱,妇人即月事不通,血脉皆损,不能荣于五脏六腑也。七十日后,食血气肉尽,故其虫黄赤,损于肌肉,故变瘦劣,饮食不能肤,筋缓不能收持。一百二十日外,肉血尽,故其虫紫,即食精髓,传于肾中。食精,故其虫色黑。食髓,即骨痿不能起于床枕。诸虫久即生毛,毛色杂花,钟孕五脏五行之气。传之三人,即能自飞,其状如禽,多异品类。传入肾经,不可救治。
    法之所载校诸药拌和匀)上六味,研细末,和令匀。每服三大铜钱,同后汤使下。
    薤白(三七茎)青蒿(二握)甘草(二茎五寸许)葱白(二七茎)桃枝(以下并用白,东南嫩者)柳枝桑白(一云桑枝)酸石榴根(一云枝,各二握七寸许)上八味,须选洁净处,采用童子小便四升,于银石器内,文武火煎至一升,滤去渣,分作三盏,将煎药末调下。五更初服。男患女煎,女患男煎。服后,如觉欲吐,即用白梅肉止之。
    五更尽,觉脏腑鸣,须转下虫及恶物、黄水、异粪、异物。若一服未下,如人行五六里,又进一服。至天明时,更进一服。并温服。如泻不止,用龙骨、黄连等分为末,熟水调下五钱。次吃白梅粥补之。取下恶物并虫,以盆盛之,其虫或似蜣螂蛇虺,或如蜈蚣、蜘蛛、蚯蚓之状,急如油火,并秽物并烧杀之。其身所着衣服荐褥,尽易烧之。食葱粥,将近住服后,主疗数日后夜,梦人哭泣相别,是其验也。
    如取下得虫,看其口或青赤黄色,可治;如黑、白色,乃食人精髓,不可疗也。虽不可疗,亦绝后患。
    又合此药时,却不得令病患闻其气息,恐虫闻气。虽取下并煎时,亦不得令闻知。合药亦不得在病家。
    

[卷三·琼瑶神书人部] 修合药法
    凡修合药时,先须斋戒,心志焚香,净扫一室,不得令鸡、犬、猫、孝子、妇人、一切秽浊之物来见,然后验。
   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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