令患人正坐。曲脊伸臂。以指揣项后脊骨。自第一至第五。逐以墨点记之。令上下端直分明(墨点讫。便以蛤粉干。即免有擦动)。自第四至第五。更以蜡纸或篾比量两上下相去远近。折为三分。亦以墨界脊上间。取第四下二分微多。第五上一分微少。用浓墨圈定。此是灸穴。相去六寸之中。以为两穴高下远近之准。更墨两。相去则同身一寸三分七厘微缩。有无大段。长短不同。以参合甲乙经。自大至脊并二十一。共长三尺之法。若骨分明。纵有不同。亦以数为定。 若以大至尾骨一尺法校之。则令其人平身正立。用劲直杖子。从地比度至脐中心截断。 回杖子于背上当脊骨中杖子尽处。即是第十四下。第十五上。当中命门穴也。又自命门穴上以同身寸量一尺三寸五分。即是第四下。九分七厘。第五上四分。其两旁各三寸。 乃膏肓穴也。若自第一比向下。则当同身寸五寸一分。有余是也。然人身上下停。长短各自不同。大概当以骨为定也。王冰注素问云。脊节为。脊穷为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