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卷二] 乳母论
    儿生自乳养者。一切不论。若令乳母乳养者。必择其人。若有宿疾。狐臭瘿。上气喘嗽。疥癣头疮。龟胸驼背。
    鼻紧唇。痴聋喑哑。颠狂惊痫。痈疽等疾。并不可令乳儿也。
    凡乳母乃血气化为乳汁。则吾性善恶。悉由血气所生。应喜怒饮食。一切禁忌并宜戒慎。若纵性恣意。因而乳儿。
    则令儿感生疾病也。若房劳乳儿。则令儿瘦瘁。交胫不能行。若醉以乳儿。则令儿身热腹满。若蓄热乳儿。则令儿变黄。
    不能食。若怒作乳儿。则令儿惊狂上气。若吐下乳儿。则令儿虚羸气弱。是皆所忌也。
    凡每乳儿。乳母当先以手按散其热。然后与儿吮之。若乳汁涌。恐儿咽乳不及。虑防呛噎。则辄夺之。令儿少息。
    又复与之。如是数反则可也。又当视儿饥饱节度。一日之中,知几乳而足量以为常。每于早晨。若有宿乳。须当捻去。
    若夏月不去热乳。令儿吐。冬月不去寒乳。令儿咳痢。又若儿大喜之后。不可便乳。令儿惊痫。若儿大哭之后。不可便与乳。令儿吐泻。又乳儿不可太饱。恐停滞不化。若太饱。则以空乳令吮则消。
    凡每乳儿。乳母当以臂枕儿头。令儿口与乳齐。乃乳之。不可用膊。即太高。令儿饮乳不快。多致儿噎。又乳母欲寐。则夺去其乳。恐睡着不觉。被乳填沃口鼻。别生其他事。又且不知儿饥饱也。
    凡儿生六十日。目瞳子成。能识人。百日。任脉反复。一百八十日。尻骨成。能独坐。二百日。掌骨成。能匍匐。
    三百日。膑骨成。能独立。三百六十日,膝骨成。能移步。乳母常须根据时按节。续续教引。使儿能会。此是定法也。即不得常常抱持。过时都不教引。致令儿筋骨弛堕。又恐成腰脚之疾也。
    

[卷二] 慎护论
    凡乳母慎护养儿。乳哺欲其有节。襁褓欲其有宜。达其饥饱。察其强弱。适其薄。循其寒燠。盖自有道。不可不知也。
    凡儿自初生至盈月。宜常常时取猪乳汁滴儿口中。令咽。最为佳妙。又以珍珠末一大豆许。用蜜一蚬壳和之。分三次或四次。每十日内外与一次。涂儿口中。安心神。镇魂魄。
    凡儿生肌肉未成。不可与暖浓新绵之衣。当与故絮帛薄衣。若与新绵浓暖,则蒸燠生热。筋骨缓弱。故圣济经云。
    襁褓者衣欲旧帛。绵欲故絮。非乃恶于新燠。亦资父母之余气。以致养焉。
    凡乳母。若遇天和无风之时。当抱儿在日中嬉戏。使数见风日。则血凝气刚。肌肉硬密。堪耐风寒。若藏帏帐之内。
    重衣温暖。譬如阴地草木。不见风日。则脆软不任。易为伤损。故圣济经言。重衣温浓。帏帐周密。宜与减损。甚则伤皮肤。害血脉。是生多疾也。
    凡儿常令薄衣,虽冬月。但令着两夹衣。及衲衣之类,若极寒。即渐加旧絮衣。人家多务爱惜。乃以新绵浓衣。温养过宜。适以为害。薄衣之法。当从秋习之,若至来春稍暖。须渐减其衣。不可便行卒减,恐令儿伤中风寒。
    凡儿于冬月。须着帽项之衣。夏月须着背褡。及于当脊。更衬缀一重。以防风寒所干。谓诸脏之俞。皆在于背故也。
    又常令乳母。每日三时。摸儿项后筋两辕之间。名曰风池。若热。即须熨之。令微汗则愈。谚云。戒养小儿。慎护风池者是也。
    凡儿于春时。不可覆头裹足。致阳气不得出泄。则发热矣。
    凡儿常当看觑消息。无令身体有汗。若汗出则致腠理虚。而以受风寒。昼夜寤寐。皆当慎之。须审天气冷暖。衣服浓薄。
    凡儿于暑月。时常令在凉处。勿禁水浆。但少少与之。唯是不宜多与。
    凡儿不可抱于檐下洗浴。又不可当风解脱。恐为寒干。又啼哭未断。不可与乳。冒冷冲寒。不可哺饲。恐为食伤。
    又不可近神佛之前。驴马之畔。又不可令儿见怪异之物。及各门异户不相识之人。恐为客忤。
    凡儿生三日之外。当与少哺。姚和众云。以粟米煮粥。饮研如乳汁。每日与半蚬壳许。以助谷神。导达肠胃。孙真人云。以粳米饮。七日外与三大豆许。慎不可杂与药吃。巢氏云。儿生满三十日后。当哺少物。如二枣核许。至五十日。
    如樱桃许。至百日。如大枣许。若乳少。当以意增之。不可多与。恐不能胜。别生病矣。若乳多。不消哺食者。亦须少少与之。以壮肠胃。儿大。稍稍增之。当有常剂。圣济经亦云。儿生三日用饮。过三日用哺。哺之以赖壳气也。哺之多少。量日为则。如是则五脏得养。而胃气壮矣。今之养小儿者。多务爱惜过当。往往至二三岁。尚未与食。致脾胃虚弱。
    体力怯软。平生多病。若在半年之后。宜煮陈米稀粥与之。十月以后。渐与稠粥烂饭。以助中气。则自然易养少病。惟忌生冷油腻荤茹甜物。
    凡小儿乳哺。既有常剂。若忽尔却乳哺少者。此是腹中少有不和也。盒饭与微微下之。若都不肯食。但饮少乳者。
    此伤重。要下之。不可不下也。若不与下。则生寒热。或为吐痢。及为癖积。脉大者发痫。皆不早治之由也。孙真人亦曰。小儿寒热。亦当下之。乃瘥。又小儿乳哺。不能无痰癖也。常当节适之。若稍不进乳食。便以微药克化。紫圆最妙。
    (方在后)不得行药转痢。又不得为无事而迁延。致病大即难治尔。小儿微患。便与微下。则损不甚而易愈矣。若于春夏之时有疾。(千金云。立夏后)切不可妄行吐下。及微疾亦不可乱行针灸。盖针灸伤经络。吐下损腑脏故也。若误行转泻。则使下焦虚而上焦热。变成大病也。故巢氏有言。小儿春夏。自非甚病。决定不可吐下者是也。
    

[卷二] 食忌论
    凡小儿有不可食之物。不可不知。今具于后。
    小儿不可多食栗子。令儿气弱行迟。热食则气壅。
    小儿不可食蕨菜。令儿立则无力。久不能行。小儿不可食芡。令儿不能行。
    小儿不可食黍米鸡肉胡瓜。令儿腹中生虫。经验方云。小儿未断乳。食鸡肉。令小儿腹中生蛔虫。
    小儿不可食越瓜。令儿发痼疾。
    小儿不可食麦。令儿发落。(麦是荞麦也)小儿不可食凫茨。令儿脐下痛。
    小儿不可食鲟鱼。令儿生症癖。
    小儿不可食炒豆猪肉。令生气壅致死。
    

[卷二] 大小论
    经言六岁以上者为小儿。十八以上者为少年。据此之言。则十八以下者。皆为小儿也。此乃古之所论尔。以今时校之。则时世相异。理或未当。且礼云。男子三十曰壮有室。又曰。男子三十而娶。是古之男子。皆三十以上方娶。故十八以下。得为小儿之称。今之时则不然。男不过十五而娶。至十八已有生一二子者。岂得为小儿也。以今时言之。当以十四以下为小儿治。其十五以上者。天癸已行。婚冠既就。则为大人治耳。
    

[卷二] 诸般色泽纹证论
    经云。小儿六岁已还者。经所不载。有病难治。无承据之事也。详之。此谓婴儿未能言者。有病则无由问其所苦。故无承据也。若能言者。必能问之。小儿岂有六岁尚不能言者哉。其不能言者。唯一二岁儿也。故先贤言婴儿未能言者。最为幼小。有病则肌肤未全。寸关不辨。变蒸交互。气血细微。若凭诊切。实难明晓。惟在观其形色。参其证候。乃知病之所在者矣。其观视之法。须要安神定志。勿令情意惑乱。不得于儿哭断之时。睡起之际。则色不正矣。须于辰时之后。巳时之前。夏即未热。冬即未温。外色不杂。内气闲雅。乃可向明而观察之也。圣济经曰。通识之士。必察刚柔勇怯。视其盛衰虚实。适以寒温。平以阴阳。病之轻重缓急。随证以治之。不必蔽于难治也。诸所论繁紊。难以执据。今采其当者。
    叙而次之。
   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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