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卷第一] 察声色决死生法
    夫精明五色者。气之华也。
    凡人赤者欲如帛裹朱砂。不欲如赭色也。白者欲如白璧之色。不欲如白垩也。青者欲如苍璧之色。不欲如蓝也。黄者欲如罗裹雄黄。不欲如黄土也。黑者欲如漆。不欲如炭也。
    凡色青如草滋。黑如。黄如枳实。赤如血。白如枯骨。有此五色者。并为死候也。
    凡青如翠羽。黑如鸟羽。赤如鸡冠。黄如蟹腹。白如豚膏。有此五色者。并为生候也。
    病患耳目鼻口有黑色起。入口者必死。
    病患两目皆有黄色起者。其病当愈。病患耳目及颊颧上赤者。五日死。
    病患有黑色出于额上及发际。至鼻脊两颧上。五日死。
    病患及健人。黑及白色入目鼻口者。五日而死。
    病患及健人。面目忽如马肝色。望之如青。近之如黑者死。
    病患口如鱼口。不能复闭。而气出多不返者死。
    病患妄语错乱。及不能语者。不可治。热病者可治。
    病患循衣缝谵言者不可治。
    病患尸臭甚者不可治。
    病患目回回直视。肩息者一日中死。
    病患背青。人中反者三日死。
    病患面无精光。似土色。不能食者四日死。
    病患目无精光。及牙齿黑色者不可治。
    病患面黄目黑者。九日死。
    病患面白目黑者。不可治。
    病患面赤目白者。十日死。
    病患但张口不能闭者。三日死。
    病患面赤目青者。立即死。
    病患面黑目白者。八日死。
    病患面青目黄者。五日死。
    病患眉系倾者。七日死。
    病患齿忽变黑者。十三日死。
    病患发直者。十五日死。
    病患遗尿不觉者死。
    病患唇口忽干者必死。
    病患爪甲青者必死。
    病患头目久痛。卒视物不见者必死。
    病患舌卷及卵缩者死。
    病患面黑目直视。恶风者死。
    病患面色黄目赤者不死。
    病患面青目白者死。
    病患面黄目白者不死。
    病患面黄目青者死。
    病患面目俱黄即不死。
    病患面目俱白者即不死。
    病患面黑目青者不死。
    病患面青唇黑者死。
    病患发如干麻。喜怒者死。
    病患面色黑。两胁下满。不能自转反者死。
    病患发与眉冲起者死。
    病患卒肿。面色苍黑者死。
    病患手掌肿无纹者死。
    病患脐肿反出外者死。
    病患阴囊茎俱肿者死。
    病患手足爪甲下肉黑者死。
    病患汗出不流。舌卷者死。
    病患唇反人中满者死。
    病患阴阳绝。目眶陷者死。
    病患五脏已夺。神气不守。声嘶者死。
    病患阴结阳绝。目精脱。恍惚者死。
    病患阴阳俱绝。裂衣掇空。妄言者死。
    病患阴阳俱泄。失音不能言者死。
    病患荣卫竭绝。面浮肿者死。
    

[卷第一] 论形气盛衰法
    凡人生十岁。五脏始定。血气已通。其气在下。故好走。二十岁。血气始盛。肌骨方长是其盛已平。腠理始薄。荣华渐落。发鬓斑白。气血平减。而不摇动。故好坐。五十岁。肝气衰。肝叶始薄。胆汁减少。目则不明。六十岁。心气衰。喜多悲忧。血气懈惰。故多卧。七十岁。脾气衰。肤肉枯槁。饮食减少。八十岁。肺气衰。魄魂始离。其言多误。九十岁。肾气焦竭。根本萎枯。经脉空虚。是以不听。百岁五脏俱绝。神气不守。魂魄皆去。形骸独居而终矣。又有不尽天寿。未满百年而终者。皆由脏腑不坚。肌肉不实。数中风邪。气血不通。真邪相攻。根叶相乱。是以不寿而终矣。
    

[卷第一] 论女子盛衰法
    凡女子七岁肾气盛。更齿发长。二七而天癸至。任脉通。冲脉盛。月事以时下。故有子三发坏而无子也。
    

[卷第一] 论丈夫盛衰法
    凡丈夫八岁肾气实。发长齿更。二八肾气盛。天癸至。精气溢泻。阴阳和。故有子。三八肾槁。
    形体皆精髓

[卷第二] 论处方法
    夫处方疗疾。当先诊知病源。察其盈虚。而行补泻。辨土地寒暑。观男女盛衰。深明草石甘候各治阴损益在用此人风气湿痹。表里移走。居无常处。散当平之。次当用丸。丸药者。能逐风冷。破积聚。消诸坚症。进饮食。调和荣卫。能参合而行之者。可谓上工。故曰医者意也。大抵养命之药则多君。养性之药则多臣。疗病之药则多使。审而用之。则百不失一矣。
    夫疗寒以热药。疗热以寒药。饮食不消以吐下药。鬼疰蛊毒以蛊毒药。痈肿疮瘤以疮瘤药。
    有新药草其大

[卷第二] 论合和
    凡合和汤药。务在精专。甄别新陈。辨明州土。修制合度。分两无差。用得其宜。病无不愈疗疾非一又多度两也病属或生相依方刀剑。
    凡煮汤。当以井华水。极令净洁。其水数依方多少。不得参差。常令文火小沸。令药味出。
    之。
    病凡捣罗丸药。用重密绢令细。于蜜中和则易熟。若罗草药为散。以轻细绢。于酒中调服则不泥。其石药亦用细绢罗然后研理。数百过。视色理和。同为佳也。
    凡汤酒中。用诸石药。皆细捣罗之如粟米。亦可以葛筛令调。并新绵裹。内汤酒中同煎凡冬小也凡渍药酒。皆须细锉。用生绢袋盛之。乃入酒密封。随寒暑日数视其浓烈便可漉出。不必待服至酒尽也。滓可曝燥微捣。更渍饮之。亦可为散服。
    凡合膏药。初以酒或醋渍令淹浃。不用多汁。密覆勿泄。从今旦至明旦。亦有止一宿者。微火煎之。令三上三下。以泄其热势。令药味得出。上之使币。币沸乃下之使沸。静良久乃上宁。欲小小生其中。有薤白者。以两头微焦黄为候。有白芷附子者。亦令小黄色也。猪肪皆勿令经水。腊月弥佳。绞膏以新布绞之。若是可服之膏。膏滓亦可酒煮饮之。可摩之膏。膏滓则宜以敷病上。此盖欲兼尽其药力故也。膏中用雄黄朱砂麝香之辈。皆别研如粉。候绞膏毕。乃可投中。以物疾搅至于凝强。勿使沉聚在下不调。有水银胡粉者。于凝膏中研令消散。
    凡修炼神仙延年丸散。皆须先净其室。烧香洒扫。勿令浪语。当使童子捣之。务令细熟杵不效也。其逐急诸小汤散。则不在此限尔。
    

[卷第二] 论服饵
    夫药有君臣。人有虚实。服饵之法。轻重不同。少长殊途。强羸各异。或宜补宜泻。或可汤者。先服药而后食。病在四肢血脉者。宜空腹而在旦。病在骨髓者。宜饱满而在夜。凡药势与食气不欲相逢。食气消即进药。药气散即进食。如此消息。即得五脏安和。非但药性之多方。其节适早晚。复须调理。今所云先食后食。盖此义也。凡服汤。欲得稍热服之则易消。
    下若冷相去。如步行十里久再服。若太促者。前汤未消。后汤来冲。必当吐逆。仍问病者腹中药消散否。乃更进服。
    凡服丸药。补者。皆如梧桐子大。以二十丸为始。从一服渐加至四十丸为限。过多亦损人。
    饵名药获益甚少也。凡服浸酒药。欲得使酒气相接。无得断绝。断绝则不得药力。多少皆随性饮之。以知为度。不可令大醉至吐。大损人也。
    凡服药治病。先起黍粟。病去即止。不去倍之。不去十之。取去为度。今药中单行一两种有二味服岂同附子芫花之辈耶。则凡此之类。皆须量用也。
    凡饵汤药。其粥食肉菜。皆须大熟。熟则易消。与药相宜。若生则难消。复损药力。仍须少首。
    已。
    

[卷第二] 论用药
    夫济时之道。莫大于医。去病之功。无先于药。人居五行四气。病生暑湿风寒。药分三品七若率自胸襟。深为造次。是以医不三世。不服其药。斯言信有之矣。岂不慎思者哉?又不得用土地所无。贵价难市。珠珍诸宝。稀罕所闻。纵富贵而无处搜求。设贫下而寡财不及。或于远邦求药。或则确执古方。不能变通。稽于致辩。病既深矣。药何疗焉。由是医者。必须舍短从长。去繁就简。卷舒有自。盈缩随机。斟酌其宜。增减允当。察病轻重。用药精微。则可谓上工矣。
    凡药有君臣佐使。以相宣摄合和。宜用一君。二臣。三佐。五使。又可一君。三臣。九佐使者。
    须相咸甘新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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